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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082-1号

李细珍与伊川功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细珍,伊川功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再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082-1号申请执行人李细珍被执行人伊川功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川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再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上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6日向伊川公司、再上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伊川公司、再上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伊川功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再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谭黎明

审判员  梁治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