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00222号原告孙法林,男,57岁,1958年1月11日,地址:,被告邹金明,男,35岁,1979年9月18日,地址:,被告查桂珍,女,34岁,1980年8月10日,地址:,孙法林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法林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邹金明、查桂珍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熊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