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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2民初660号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6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张某甲,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牛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