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6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张某甲,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牛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