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代表人姚华兴,该分行副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张惠霞,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请执行人潘湘勇,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申请执行张惠霞、潘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潘湘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潘湘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贵城支行21×××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潘湘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贵财支行2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潘湘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贵财支行21×××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潘湘勇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90×××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谭志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