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陈晓蓉,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山西诺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号26幢12层1213号。法定代表人李庆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蓉与被告山西诺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蓉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陈晓蓉负担。
审 判 长 赵 玮
人民陪审员 张 启
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