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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559号之四

许东明、许明浦与郑略可、张作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东明,许明浦,郑略可,张作卷,朱健,叶存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5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许东明。申请执行人许明浦。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荣坚,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略可。被执行人张作卷。被执行人朱健。被执行人叶存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东明、许明浦与被执行人郑略可、张作卷、朱健、叶存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郑略可交纳执行款240000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张作卷、朱健、叶存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4026元、执行费26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正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2016)浙0327执559号、559号之一、559号之二、5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待本案有恢复执行的必要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0327执5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