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都民初字第488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与顾卫华、刘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顾卫华,刘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8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营业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谕亭巷3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258002-4。法定代表人邹晓琼,行长。委托代理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顾卫华,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刘旭,女,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与被告顾卫华、刘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