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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522号

高立绪与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匡宝鹤、朱宝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立绪,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匡宝鹤,朱宝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522号原告高立绪,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德强,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怀革,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宝鹤,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朱宝其,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绪与被告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匡宝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绪于2016年6月3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绪撤回起诉。原告高立绪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立绪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国洪宇

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