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执2687号

谢俊卓与杨秀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俊卓,杨秀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687号申请执行人谢俊卓,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杨秀理,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申请执行人谢俊卓与被执行人杨秀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杨秀理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杨秀理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杨秀理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杨秀理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林培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