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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634号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孟令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成,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车管所,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宁******号长城牌汽车经多方查找去向不明。通过查询房管所、各商业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成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8409元,执行费62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