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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3民初41号

沈某某诉被告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3民初41号原告沈某某,女,蒙古族。被告山某,男,蒙古族。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被告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山某于199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25日生育女儿沈某某,2014年8月女儿沈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婚后生活中,被告脾气暴躁,酗酒成性,酒后殴打原告,原告不敢回家、不敢睡觉,但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在忍受,但是原告的忍受没有换来被告的改变,2014年8月女儿不幸去世,双方失去了唯一的孩子,原告悲痛欲绝,但被告仍嗜酒成性,殴打原告,原告只得四处躲藏。原告在几年前曾向肃北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但被告并没有按自己的保证去做,原告已心灰意冷,现原告感觉心力交瘁,认为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解除与被告山某的婚姻关系;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山某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虽然被告喜欢喝酒,但并没有打原告,也没有无所事事,被告现在愿意戒酒,还想和原告好好生活。原告诉状家庭财产清单中的草场补助应该是23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9月28日在肃北县登记结婚,1995年8月25日生育女儿沈某某,2014年8月婚生女沈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1998年12月原告沈某某向肃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另查明,被告山某每年享有草场补助23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结婚证原件两本;2、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要求与被告山某离婚,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双方之间缺少理解包容,缺乏沟通,原、被告的女儿已不幸身亡,原、被告更应该珍惜彼此,互相帮助、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山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万兴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