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559号原告天津市明佳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南八里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秀芬,董事长。被告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3号7幢1-3楼。法定代表人孔德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明佳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明佳车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天津市明佳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宁培育
代理
审判员 王 好
代理
审判员 田洪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司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