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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执69号

王某某与魏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王某某与魏某某、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某某、赵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汉阴支行设有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汉阴支行所设账户2607061702024431132内的1245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文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邹明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