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王某某与魏某某、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某某、赵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汉阴支行设有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汉阴支行所设账户2607061702024431132内的1245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文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邹明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