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2713号原告赵利,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志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旗天山镇,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赵利与被告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阿力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付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