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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2713号

赵利与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利,赵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2713号原告赵利,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志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旗天山镇,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赵利与被告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阿力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付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