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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2017号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017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