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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188号

周发财与王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发财,王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188号原告周发财,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杨喜红,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亮,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财与被告王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发财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发财撤回对被告王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发财负担。

审判员  梁平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