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188号原告周发财,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杨喜红,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亮,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财与被告王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发财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发财撤回对被告王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发财负担。
审判员 梁平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