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70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远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