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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705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70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远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