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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赛执字第00809号

呼和浩特市龙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郜独利村村委员会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龙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郜独利村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龙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郜独利村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赛执字第8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