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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349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淑祥、王凤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淑祥,王凤秀,刘志刚,徐夕娥,邱伦凯,周元枝,吕芳,刘勇,郭延珠,刘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淑祥。被执行人王凤秀。被执行人刘志刚。被执行人徐夕娥。被执行人邱伦凯。被执行人周元枝。被执行人吕芳。被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郭延珠。被执行人刘金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淑祥、王凤秀、刘志刚、徐夕娥、邱伦凯、周元枝、吕芳、刘勇、郭延株、刘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执行员  赵永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