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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1172号

原告彭明顺诉被告于玉湘、陈镜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彭明顺,于玉湘,陈镜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172号原告彭明顺,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于玉湘,女,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镜名,女,1988年5月1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顺诉被告于玉湘、陈镜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明顺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

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