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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404号

魏焕贞与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焕贞,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404号申请执行人魏焕贞。被执行人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松浩,总经理。本院执行的侯国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