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113号原告曹定峰,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宋飞,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夏方奎,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贺光素,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定峰诉被告宋飞、夏方奎、贺光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定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定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定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曹定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