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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0113号

曹定峰与宋飞,夏方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定峰,宋飞,夏方奎,贺光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0113号原告曹定峰,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宋飞,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夏方奎,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贺光素,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定峰诉被告宋飞、夏方奎、贺光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定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定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定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曹定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