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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764号

贺智波与明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智波,明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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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764号原告贺智波。被告明正平。

原告贺智波与被告明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智波于2016年6月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明正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智波撤回对被告明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智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