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764号原告贺智波。被告明正平。
原告贺智波与被告明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智波于2016年6月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明正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智波撤回对被告明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智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