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鹰执字第114号

徐干饶、XX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干饶,XX水,徐娟英,衡阳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徐干饶,男。被执行人XX水,男。被执行人徐娟英,女。被执行人衡阳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XX水、徐娟英、衡阳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水、徐娟英、衡阳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朝晖

审判员  徐玉华

审判员  范文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