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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22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与被告杨志超、丁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杨志超,丁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2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住所地浦城县。负责人施秀芝,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必忠,男,汉族,住浦城县,该行员工。被告杨志超,男,汉族,住浦城县。被告丁金莲,女,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与被告杨志超、丁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5元,减半收取542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付澎飚

审 判 员  徐 虹

人民陪审员  章永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静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