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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财保108号

杨金成与王俊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金成,王俊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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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0786财保108号申请人杨金成。被申请人王俊光。申请人杨金成与被申请人王俊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鲁G×××××、鲁V×××××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钦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鲁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