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转逮捕,同年4月6日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2日间,被告人艾某在本市文星大道荔湾酒店后一私房内开设“牌铺”,组织刘某、高某、罗某等数十人利用自动麻将机以10.00元起步、400.00元封顶“打晃晃”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向每桌赌客每小时收取“缸子费”350.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0.00余元。同年3月2日,被告人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获自动麻将机5台、麻将10副、账单2张、赌资人民币6,2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艾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账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有证人肖某、曹某、高某、番艳芝、罗某、刘某、程某、董某、姜某、何某、黄某、陈某的证言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艾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艾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赵协中
审判员 姜海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