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708号申请执行人林艺东,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成福,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夏阿明,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寿宁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艺东和被执行人王成福、夏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61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成福应当偿还申请人林艺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夏阿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