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卢宝徐。申请执行人杨碧杰。被执行人河池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法定代表人韦俊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卢宝徐、杨碧杰与被执行人河池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54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小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4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已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支付完毕。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小证)的义务,现“xxxx”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被执行人正在收集相关办证资料,并已向有关办证机关提交,正在审核当中,办证所需的相关完税手续也在办理当中,需要一定的时限来办理上述事项,被执行人承诺从2016年6月3日起三个月内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清楚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小证)所需的一切手续。因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小证)需要被执行人将相关办证资料及手续提交办证机关进行审核、批准,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完毕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54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
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