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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611号

任艾玲诉刘小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艾玲,刘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611号原告任艾玲,女,汉族,佳县人。被告刘小龙,男,汉族,佳县。本院在审理任艾玲诉刘小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艾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任艾玲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艾玲负担。

审判员  雷永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