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611号原告任艾玲,女,汉族,佳县人。被告刘小龙,男,汉族,佳县。本院在审理任艾玲诉刘小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艾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任艾玲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艾玲负担。
审判员 雷永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