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61号原告佟知成。原告魏小善。原告佟延峰。被告冯宜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知成、魏小善、佟延峰与被告冯宜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083元,由原告佟知成、魏小善、佟延峰承担。
审 判 长 李桂锋
审 判 员 张国富
人民陪审员 张成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常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