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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161号

佟知成、魏小善、佟延峰与冯宜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佟知成,魏小善,佟延峰,冯宜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61号原告佟知成。原告魏小善。原告佟延峰。被告冯宜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知成、魏小善、佟延峰与被告冯宜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083元,由原告佟知成、魏小善、佟延峰承担。

审 判 长  李桂锋

审 判 员  张国富

人民陪审员  张成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常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