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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115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11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丽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