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387号原告李俊奇。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奇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俊奇负担。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