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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2667号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桂生、庄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桂生,庄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2667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晓菲、朱俊刚(特别授权代理),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桂生,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庄丽萍,女,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桂生、庄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晓冬?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