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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终250号

湖南罕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彪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罕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罕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36号蓝色地标8108房。法定代表人何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细辉,女,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彪,男,住湖南省慈利县零溪镇。

上诉人湖南罕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821民初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湖南罕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陈彪签订《新课标高中同步聚焦课堂订购合同》,对此份合同的内容也不知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陈彪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的合同履行在被上诉人住所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争议合同的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即湖南省慈利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未实际履行,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立

审判员 汪云辉

审判员 王艳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艺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