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02号罪犯王向锋,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周至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向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至
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向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向锋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