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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执66号

甘绍勇、梁星显等与黎凤雅、韦绍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66号申请执行人甘绍勇。申请执行人梁星显。被执行人黎凤雅。被执行人韦绍忠。申请人甘绍勇、梁星显与被执行人黎凤雅、韦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8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凤雅、韦绍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绍勇、梁星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凤雅、韦绍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黎凤雅、韦绍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绍勇、梁星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凤雅、韦绍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绍勇、梁星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黎凤雅、韦绍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绍勇、梁星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31执6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革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岑闻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