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892号原告张×,男性,年龄53。被告吴×,女性,年龄5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建民 来自:
张×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892号原告张×,男性,年龄53。被告吴×,女性,年龄5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