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海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05832808-4。法定代表人周剑利。被执行人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文昌桥北堍),组织机构代码:55404055-7。法定代表人沈文正。被执行人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半路大桥东堍,组织机构代码:753035195。法定代表人曹恩峰。被执行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新丰村半路桥东堍,组织机构代码:70442485-6。法定代表人章阿明。被执行人海盐县齐家红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齐家集镇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04424776。法定代表人沈武龙。被执行人沈文正,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曹恩峰,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马颖超,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沈武龙,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章阿明,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章晓斌,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于作出(2016)浙0424执4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盐县齐家红砖有限公司、海盐齐家混泥土有限公司、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沈文正、曹恩峰、马颖超、沈武龙、章阿明、章晓斌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盐县齐家红砖有限公司、海盐齐家混泥土有限公司、浙江齐家科贸有限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沈文正、曹恩峰、马颖超、沈武龙、章阿明、章晓斌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