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713号原告吕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伟娜 更多数据:
吕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713号原告吕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