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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713号

吕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713号原告吕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