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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712号

孙香兰与孙淑霞、金福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香兰,孙淑霞,金福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712号

原告:孙香兰。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衍。

被告:孙淑霞。

被告:金福明。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本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颖琪,本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香兰诉被告孙淑霞、金福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香兰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原告孙香兰负担1216元,余款予以退回。

代理

审判员 满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