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1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标点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丽桥街18号广电局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符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俊,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钦州电视台,住所地钦州市丽桥街18号。法定代表人黄贵春,该电视台台长。本院在执行广西标点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钦州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钦州电视台没有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及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钦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桂0703执11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钦州电视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45×××60)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703执11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钦州电视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45×××60)内存款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钦州电视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45×××60)内的存款25万元立即扣划至本院专用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账号:20×××70),以偿还案件债务;
三、完成上述第二项扣划事项后,对被执行人钦州电视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45×××60)内的存款295万元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凤富
审判员 韦业升
审判员 曾繁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钟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