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52号
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7幢2单元219室,组织机构代码57850271-X。
法定代表人:陈发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德润,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