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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625号

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5625号原告肖某某,女,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旗元、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双方恋爱及婚初关系尚可。自2000年起,因原告身患癌症,被告王某某开始冷落原告,双方产生矛盾。近年来,被告王某某两次殴打原告,并经常外出旅游,不承担家务,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现原告肖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1999年时,因原告肖某某经常不按时回家,导致双方冷战。之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经济争吵,引发夫妻矛盾。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也没有外遇,外出是因工作需要。现考虑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同事关系,于197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6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1987年10月生育一女,名王晓静,现已独立生活。恋爱和婚姻初期,双方关系尚可。2000年,原告肖某某查出身患重病,引发夫妻矛盾。近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现原告肖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审理中,因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割和房屋居住问题争议较大,导致本院调解不成。另查明:1、被告王某某名下现有存款及各类理财产品等,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6万余元;2、除原、被告及女儿三人共同动迁受配的由被告王某某租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外,原、被告名下均无其他房产权利。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原告肖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被告存取款凭证、房屋租赁凭证和原告病历资料等在案佐证,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近年来长期关系不睦,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但是,目前双方仅共有一套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且原、被告均主张实际居住房屋,对于对方的居住问题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经本院审查,原告肖某某起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尚不符合相关条件,故对于原告肖某某之离婚诉请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肖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被告王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