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6行初131号原告郑达国,男,生于1957年1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961-5。法定代表人肖亚南,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奉节县林榜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金橙街34号1单元701号。注册号500236000005306。法定代表人胡世令。委托代理人周国兴,男,生于1975年4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郑达国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及第三人奉节县林榜矿产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达国负担。
审 判 长 李兰兰
代理
审判员 田 丽
人民陪审员 卢先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