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1执105号

魏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宏屹国际城3号楼5单元502室。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高岭乡王家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或以其家庭成员名义银行存款196,9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建民

审 判 员  赵永格

人民陪审员  耿海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