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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436号

薛凤兰申请执行张永春委托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凤兰,张永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薛凤兰,女,汉族,57岁。委托代理人薛德利,男,汉族,47岁。被执行人张永春,男,汉族,51岁。本院在执行薛凤兰申请执行张永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薛德利与被执行人张永春自行达成协议并申请结案,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薛凤兰与被执行人张永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集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