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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恢3-3号

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与张生贵、李长军、李长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张生贵,李长军,李长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康平东,任金塔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生贵。

被执行人:李长军。

被执行人:李长录。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申请执行张生贵、李长军、李长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田志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