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398号
原告:彭建国。
委托代理人:陈小忠,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艳君,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中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老街大川水岸1号11-3。
法定代表人:贺开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婷,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龙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国诉被告重庆市中爵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国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爵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建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国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爵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建国负担。
审判员 孔令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代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