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402号罪犯陈志明,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被告人陈志明应退赔被害人共49296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8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志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志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鲁龄
审 判 员 张 青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圻 关注微信公众号“”